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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路新型社企关系——从管企业走向管资本丨《中国合作经济》杂志评论

  • 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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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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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70周年。为加强供销合作社发展历程和综合改革经验的宣传,《中国合作经济》杂志将在“中华合作时报微信公众号”开设评论类栏目,为合作经济发展增加一个交流和互动的窗口,既增强主流舆论引导能力,扩大《中国合作经济》杂志的影响力,又可以吸引更多的涉农专家、学者和供销人关注、研究合作经济,为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从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建立新型社企关系,不仅可以解决一些过去长期存在的问题,应对新生的变化,还可以实现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的高度融合,有利于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可以说,这是一次战略性、革命性的跃变。

在漫长的几十年间,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历经不止一轮的嬗变。从管企业向管资本的转变,是全方位的、深层次的、根本性的战略定位,是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通过社企改革来寻求经济新增长、进一步融入国家经济体系和理顺社企监管框架的战略决策。


管好资本的本质是界定监管机构的职责,权利边界、责任边界的厘清,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的变化,需要突破很多旧的制度、旧的思维、旧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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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管资本应该管什么、怎么管这一问题,首先要加快以管资本为主监管体制变革。


社有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才能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在增活力和强监管相统一的现实要求下,供销合作社如何建立起对社有资本和重大决策的控制力,需要以高远的战略智慧指导新实践。


理顺社企关系,必须要准确把握联合社理事会在资产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中发〔2015〕11号文件在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要求的同时,对理事会职责进行了明确定位,即“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按照中发〔2015〕11号文件“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具体部署,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以省级社为主,着手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开启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社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破冰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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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资委这一新型探索,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明确,社资委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其具体职能、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由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各级联合社理事会制定,其监管重点为企业发展战略、并购重组、考核激励、风险控制等。


同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社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试点,社资委授权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的社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的方式进一步规范社有资本的运营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2020年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出台《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针对社有资产监管缺位、错位问题,从管理体制、产权和运营管理、收益管理、监督、责任等方面作出全方位规定,明确了社有资产的监管重点和主体责任。


职责边界的厘清,权责清单的制定,加快了系统各级联合社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步伐。联合社从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向更加强调基于出资关系的监管,从关注企业个体发展转向更加注重社有资产的整体功能,从习惯于行业指导转向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从关注规模速度转向更加注重提升质量效益。更多依托产权关系和资本纽带、更多依靠公司章程和法人治理结构、更多采取行使股东权和发挥董事作用等手段履行出资人职责,促使越来越多的社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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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以制度体系提升资本监管效能。


中发〔2015〕11号文件在对供销合作社监管体制作出具体部署的同时,也拉开了监管制度创新的序幕,提出社资委要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作为社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和管理者,依法取得社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各级供销合作社预算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旨在强化社有资本预算对社有企业经营的硬约束,通过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升各级联合社及其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社有资本的收入、支出情况的掌控,统筹用好社有资本收益,把控社有资本收益的投资方向,确保社有资本保值增值。


中发〔2015〕11号文件明确了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由社资委编制这一执行主体问题,但经营预算制度应该细化为哪些内容,却是要完全依靠各级联合社探索实践来加以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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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几年,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到各级联合社系统化展开了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试点工作,最终形成以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为主的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架构,又把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制度细化为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社有资本经营收入、上年结转收入等,把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细化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等。


与此同时,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探索制定了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对本级社属企业占有使用的社有资产办理产权登记,明确资产的无偿调出、调剂、出售、转让、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必须报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批,上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备案,处置前要进行评估、鉴定,处置的程序要按有关法规进行规范程序,处置的收益要纳入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强化上级社对下级社的资产监管,探索推进下级社重大资产处置向上级社备案制度,以确保社有资产不流失。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各级联合社围绕社有资产监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社有资产监管制度,逐步健全完善社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制度体系,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各地因地制宜,又先后修订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制定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等,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初步实现了预算、考核、分配的有效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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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下,系统各级社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集中力量压减“两金”占比、降低企业负债、处置历史包袱。


制度的体系化是一个不断完善、长期推进的过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理顺社企关系,是供销合作社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的内在要求,是深化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构建以管资本为主的社有资产监管大格局、形成社资监管一盘棋,对于整体上搞好社有企业、发展壮大社有经济意义深远。


责任编辑:张小月